【2021年典型案例】雷某与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2022-01-25 11:07:42
【案情】
雷某与被执行人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8)云012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雷某支付工程款1906322.77元。因被执行人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雷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该执行案件我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林县西街口镇的厂区内有车间3360㎡、仓库2940㎡、1号成品库1260㎡、2号成品库945㎡,共计8505㎡的四栋厂房,我院于2020年6月16日将上述财产予以查封。因上述厂房无相关产权手续,存在难以处置的风险,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云0126执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处置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石林县西街口镇的厂区内有车间3360㎡、仓库2940㎡、1号成品库1260㎡、2号成品库945㎡,共计8505㎡的四栋厂房。
【异议】
本院在执行中,案外人昆明某制胶有限公司、金某于2021年5月1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2021)云0126执恢4*号案件中涉及的位于石林县西街口镇厂区内的车间3360平方米、仓库2940平方米、1号成品库1260平方米、2号成品库945平方米,共计8505平方米的四栋厂房的执行。案外人金某与被执行人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系经营生意上的朋友关系,2015年至2018年期间,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异议人金某借款,至2018年底双方结算借款金额为伍佰陆拾万元。为解决偿还借款问题,双方协商确定于2019年1月1日将本案涉案厂房租赁给异议人管理经营用于偿还借款,租赁期限时间为十一年,自2019年至2029年止。案外人认为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本案标的物8505平方米的厂房,尚在案外人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依法由案外人占有管理使用,不应当作为执行财产予以执行。
本案在执行期间,查明金某系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监事。曾受公司委托与申请人协商该案怎样履行,并表示如需要执行涉案厂房,会在限期内将厂房内的设备及物品搬走,配合处置,案外人金某当时系被执行人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监事,参与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务履行相关事宜,清楚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且其与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租抵债的行为发生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形成之后,被执行人此行为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对于案外人所说的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案外人提供的借款结算书、借条、收条等证据材料仅能说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债务关系,厂房租赁合同形式上是以租抵债,其真实性、合法性尚未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前提下,无法判断。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规定,案外人昆明某制胶有限公司、金某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满足上述三个法定条件,其以承租使用厂房的权利为理由依法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故案外人昆明某制胶有限公司、金某的执行异议依法不能成立,由此本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执行法院实际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或虽为实际移交但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此种现实风险时,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阻止执行法院在租赁期内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以保护其正常使用、收益租赁物的权利。但如果是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人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该案件中,异议人金某作为被执行人昆明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监事,对公司的债务是很清楚的,在执行阶段还作为被执行人一方与申请人进行债务偿还的协商。且因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租赁关系的真实性,我院予以驳回异议请求。类似的执行异议案件有很多,法院在审理时需要充分调查承租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承租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甚至伪造支付租金证据等形式,以确保实际债权人的债权有效实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