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典型案例】善意执行促和解案
2022-01-25 11:09:43
【案情】
毕某系毕某甲、毕某乙的父亲。毕某的妻子于2018年去世后,为了生活上的便利,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与李某登记结婚。毕某甲、毕某乙一直反对父亲的这门婚姻,多次以各种方式阻挠。2020年8月30日,毕某甲、毕某乙与毕某发生争吵并损坏毕某所有的液化灶、衣柜、电动三轮车等生活用品。毕某将该案诉至我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毕某甲、毕某乙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损坏的物品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予以更换。与此同时,自双方发生纠纷后,毕某将登记在自己和毕某甲夫妇共同所有的房屋的钥匙予以更换,拒绝毕某甲入住。毕某甲诉至我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昆明市房产证某号房屋第一层由毕某居住,第二层由毕某甲夫妇居住,毕某甲夫妇自行开门出入。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向石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为进一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各方义务,法院依法对毕某、毕某甲、毕某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进行查询,并多次要求双方履行义务,但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陷入僵局。执行干警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父女关系,执行案件要得到实质性的化解,其突破口在于妥善处理好家庭纠纷,修复双方之间的隔阂。2021年8月26日,执行干警联合法官以及村干部一起到毕某家中进行调解,法官对损害的物品进行确认,随后执行干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老年人婚姻、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方面进行了释明,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放下情绪上的抵触,最终在法院和村委会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毕某甲、毕某乙当场支付毕某4700元;毕某同意毕某甲在涉案房屋二楼的正面处砸开墙面并安装铁门,毕某甲自行搭建楼梯至该铁门以通行。达成协议后,毕某甲按照协议自行搭建了铁楼梯。至此,父女之间的纠纷圆满得以解决。
【评析】
石林法院执行干警一直秉承文明司法、善意执法的理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若仅仅为了追求结案,在双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的前提下,执行员完全可以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采取拘留等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然而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父女关系,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反而会激发双发之间的矛盾,无疑造成“火上添油”的结果。执行干警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亲情角度出发,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毕某的经济损失得到的赔偿,毕某甲的通行问题得到解决,最终促使双方冰释前嫌,有效提升了双方当事人的获得感、幸福感。本案最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不仅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同时使双方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最大化,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一条 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重要意义。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