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云0126民初1376号
2023-07-18 15:44:23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毕桂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永志与被告毕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6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毕桂兴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曾永志借款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毕桂兴负担。被告毕桂兴负担的部分,原告曾永志已垫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曾永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送达之日3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