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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典型案例】房地产测绘公司员工贪污案

2020-04-26 16:02:46

 【案情】

20165月,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下属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与昆明正序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签定的《房地产测绘委托合同》。将西北街片区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面积的测绘管理工作委托给昆明正序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行使。该公司任命被告人田某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项目测绘管理工作。201656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某、肖某某与时任西北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李某某(已判刑)、西北社区居委会经济管理委员陈某某(已判刑)相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骗取国家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50000 元。

被告人田某经石林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直至案发时,被告人田某与肖某某分得的赃款均由被告人田某持有;案发后其家人将全部赃款退缴石林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扣押。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320日作出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田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517日起至20225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田某退缴的赃款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

石林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第十九条规定:贪污、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是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职能部门,其隶属于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与昆明正序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签定的《房地产测绘委托合同》,该合同是行政管理委托合同,该行政合同在签订时,将行政机关(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对西北街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面积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昆明正序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行使,该公司聘用田某负责该项测绘管理工作。被告人田某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被告人田某与李某某、陈某某以及部分被拆迁户相互勾结,利用田某受政府委托从事测绘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及李某某、陈某某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被拆迁户被拆迁的房屋面积,骗取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在办案中还有以下量刑情节: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要是利用被告人田某的测绘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由田某等人采取虚增、扩增被拆迁房屋面积来实现骗取拆迁补偿款。因此,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经石林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具有立功表现的问题。因在被告人田某揭发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犯罪事实之前,其他人已经对该事实作出了揭发,且侦查机关已立案侦查;对于其揭发他人行贿之事,现未经查证属实,故被告人田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表现。

【评析】

本案被告人田某是否构成贪污罪的关键是其是否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在本案中,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是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行政职能部门,其隶属于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是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与昆明正序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通过协商一致所签定的《房地产测绘委托合同》,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以委托合同的方式,将其在棚户区改造中对涉及的房屋、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面积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昆明正序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行使,该公司聘用田某负责该项测绘管理工作。因此,被告人田某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被告人田某与李某某、陈某某以及部分被拆迁户相互勾结,利用田某受政府委托从事测绘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及李某某、陈某某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被拆迁户被拆迁的房屋面积,骗取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