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典型案例】槐某某逃避执行被拘留后主动履行案
2020-04-26 16:10:06
【案情】
陈某某与槐某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排水问题发生纠纷吵打,致陈某某轻伤。在刑事审理期间,陈某某就其经济损失向石林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经审理后,石林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由被告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6037.56元。
【执行】
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因被告槐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向石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石林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陈某某经济损失16037.56元。槐某某提出其妻子武某某在此次纠纷中也受伤,经石林法院判决确认申请人陈某某之妻应赔偿槐某某妻子武某某经济损失8256.31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陈某某同意在该案中折抵,抵扣后被执行人槐某某还应支付陈某某案款7781.21元,对剩余案款7781.21元,被执行人一直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支付。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到本院反映槐某某正在对其房屋进行加层建盖。接到线索后,执行干警多次找到槐某某核实情况并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槐某某认可因与申请人发生殴打入狱,今年7月出狱后,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了一层半砖混结构房屋,但称其建盖房屋的款项系向亲戚朋友所借,其无经济能力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7781.21元。虽经多次催讨,槐某某仅履行了1000元,余款6781.21元仍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支付。遂石林法院决定对槐某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拘留次日,被执行人槐某某与其家属联系付清余款,并承认改正错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评析】
被执行人以无经济能力履行为由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执行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也是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的原因所在。在本案中,槐某某有经济能力建盖房屋,却以无能力为由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明显是在规避执行,对此,石林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使其履行付款义务,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2019年12月2日,最高院召开的强制执行立法专家论证会提出的“执行案件要适当提升拘留、罚款措施的惩处上限,突出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步骤,拘留作为强制执行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有力措施,特别是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的一种有效执行措施,通过拘留使一部分案件的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一定程度上缓减了执行难。另一方面是法院加大适用拘留措施,坚定强制执行意志的表现形式,对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也为今后的执行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石林法院共对80余名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其中60余案已执行完毕,其余案件也达成了执行和解,有力的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