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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典型案例】向董某某追索农民工劳动报酬系列案

2020-04-26 16:10:34

 【案情】

李某等24人分别诉董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石林法院审理后分别作出判决,判令由被告董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等24人劳务费共计380977.5元。

判决生效后,董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等24人向石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石林法院向董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偿还李某等人劳务费380977.5元。执行中,石林法院依法进行了查询,经传票传唤及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董某均未到石林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随后,石林法院对董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在进行执行回告时,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董某在中铁一局七标段二分部有工程质保金款。次日,石林法院到中铁一局二分部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董某某在该单位确有工程质保金且足额。石林法院向中铁一局二分部发送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董某某在中铁一局二分部的工程质保金380977.5元予以扣留。但因工程尚未结算,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石林法院告知中铁一局二分部在具备支付条件后将扣留的工程质保金提存至石林县人民法院账户内。

20191031,该质保金已具备支付条件,中铁一局二分部已按照石林法院扣留执行裁定书上的金额提存至石林法院的账户内。随即,石林法院将该款支付给24件案件的申请人,该系列案执行完毕。

【评析】

追索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石林法院受理后,遵循快速执行、主动执行、优先执行和联动执行的理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借助银行、车管、国土等协助部门的优势,主动查找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将信息化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确保债权及时实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作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同时执行过程体现出司法的温度,石林法院及时将查询情况回告申请人,稳定申请人情绪。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时予以调查核实,采取扣留等强制措施,及时为农民工追回拖欠工资款项,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既彰显了司法权威,又体现了执法的人文关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