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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典型案例】交通肇事司法救助案

2021-01-12 15:45:46

 【案情】

2018年,无驾驶证的解某某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转向系、制动系不合格且未登记的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与通过人行横道的郑某某相撞,致郑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解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石林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郑某某的妻子罗某某、女儿郑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罗某某、郑某各项费用七十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解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某某、郑某向石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解某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相关财产,法院到解某某居住地石林县板桥镇某村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解某某年近七十,肢体残疾,无劳动能力,每月靠领取六百余元抚恤金生活,其妻患有精神疾病,需常年吃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郑某为在校大学生,无经济来源且急需支付学费、生活费等,另一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亦无固定收入,一家生活陷入困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多次发生争吵。

为及时解决当事人面临的困境,维护社会稳定,执行法院一方面大量走访和调查当事人的状况,积极与各方协调,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另一方面结合案件的特殊情况,在认真细致研判案件的基础上,将案件相关情况汇报至县委政法委,以期对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此后,经委政法委协调,给予申请执行人罗某某、郑某16万元司法救助。

【评析】

秉承文明司法、善意执法的理念,在执行案件中,对符合救助条件且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法院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争取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之一郑某为在校大学生,其无经济来源,其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身心已经遭受了严重伤害,若不能及时执行到赔偿款,其学业可能会受到影响,而被执行人解某某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下,法院积极争取司法救济,及时解决了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温暖情怀。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